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后彭某某又与被告人赵某通谋,委托赵某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彭某某、赵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诚者,天之道也”。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阿联酋阿曼国际贸易公司(OMEN TRA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韩国三湖海运株式会社(SAMHO SHIPPING CO.,LTD)债务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三湖蓝宝石”(SAMHO SAPPHIRE)轮。此后,又有六家境外债权人,申请对该轮采取扣押措施,债权人涉及七个国家和地区,债权总额达600余万美元。此外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决定阜兴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破产买受人的共益债务。
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受让人名下,由于该股权受让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人亦不能以发起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转让人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缴纳义务。
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名下多艘渔船被法院处置,船舶变现程序多、时间长,债权人众多、变价款分配复杂,船员、渔工工资受偿缓慢。执行法院通过协调各方,优化船舶拍卖款分配思路,使船员、渔工劳动报酬得以优先、及时、便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