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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某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某的两名子女认可刘某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某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焦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焦某负责抚育,焦某现已再婚。后郭某以焦某对焦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焦小某由自己抚养、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焦小某年满18周岁。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成本14元售价最高近7000元

“警察同志,太感谢了!真没想到被骗的钱还能找回来!”从民警手中接过被骗的15万元时,白阿姨激动不已。2023年12月14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公...

惠博普总经理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

近日,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博普,002554.SZ)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松柏通知,其本人于2024年2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在法治轨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记者 朱宁宁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