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系涞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学生。2013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打架并受伤,郭某某联系范某某,后范某某、袁某、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刘某等人的带领下,范某某等人进入男生宿舍,在206室、104室、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某、陈某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2014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吴某某在河北省献县第一中学迎春校区男生宿舍发生争执,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某叫到6楼621宿舍,李某某预感到可能要打架,将刀子放入兜中,到宿舍后,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将王某、王某某、彭某某三人扎伤。
被告人许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闫某某、王某某及被害人桑某案发当时均系满族自治县实验中学高一十八班学生。2014年4月26日7时许,在高一十八班教室上早自习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桑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
2012年4月27日21时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二中八年级二班学生李某某与被告人代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代某某便召集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陈某、麻某某等人持墩布把、木棍等工具到李某某所在宿舍对李某某及其同宿舍的同学张某某、吕某等人进行殴打,李某某、张某某被打伤。
2010年5月26日下午上体育课时,王某某(1997年2月16日)出生趁同学马某(1995年10月10日出生)没注意往其水杯吐了唾沫,让他喝了带唾沫的水,马某知道后就把王某某打了。王某某扬言找人打马某,马某就招呼几个同学教训王某某,后马某因为打架被老师开除,马某的同学魏某某、张甲、张乙、柳某、魏某甲约好为马某出气
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3月8日12时许,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因怀疑本案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相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被害人一个耳光,后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精神状态鉴定时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9月从远郊至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中专一年级。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张某自认为比别人条件差,害怕被同学看不起。在入学至2008年4月住校就读期间,多次强行向同学李某某、马某某、孙某、张某等人索要财物,并以玩摔跤为名随意殴打同学。2008年4月13日22时许,张某在该校学生宿舍内,以给手机充值为由,强行向学生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
因女友雷某某与同学李某产生纠纷, 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遂纠集冯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找李某“说和”。当看到李某系自己哥们的好友后,被告人刘某等人遂与李某有说有笑;当得知李某因交往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积怨并欲“教训”王某某的情况后,被告人刘某当即表示愿意陪同李某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