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7日,范建武在广东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总店)花17100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据了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玉镯”,金额为17100元。同月24日,范建武又到该商店要求换开发票,该商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建武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
2013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2012年8月9日,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
2012年10月19日,刘新向陕西立新药房(以下简称立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刘新购买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
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自2011年8月起,被告人李沛新乘其妻张某某外出之机,多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住宅中,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采取手摸乳房、阴部等方式,对继女何某某(被害人,时年10岁)进行猥亵。2013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李沛新家中将其抓获。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与天地国际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协议同时包括《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等三个附录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间,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国际分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在法国的收货人运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