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更是极力宣传推荐。与此同时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却对其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产品销量下滑与此有关,便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厂商
视频导致产品销量下滑
牙膏厂商诉称,2020年3月1日,该款网红牙膏产品在短视频网站开始做产品宣传。然而生产商发现在2020年4月30日,在该短视频网站上一专做“打假测评”的博主,发有所谓的打假视频,视频中,博主捏造、歪曲事实,极力诋毁牙膏产品的功效,并且该博主是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进行评论。“全是毫无根据地乱说,其行为已经给这款网红牙膏产品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导致产品的销量大幅度下滑。”
“该侵权视频点赞数量是24.7万次,评论1.1万个,转发986次,传播广泛,影响巨大。”生产商认为公司的名誉受到了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博主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短视频平台和博主共同承担赔偿其因名誉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名誉权损害持续扩大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共计10万元。
博主
只针对不正当销售形式
对此,短视频平台不同意生产商的诉讼请求。辩称,涉案视频系由用户自行编辑发布,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收案后,平台即对涉案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及时维护了生产商的权益,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扩大损失。综上,平台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博主则辩称,其未对生产商名誉权有侵害行为,视频内容从未提及其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平台带货行为已是常态,不可否认的是有些网络主播为了卖货,在宣传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或隐瞒产品部分事实。“我们录制的这段视频,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告诫大家在购买网红产品时不要轻易相信网红主播在推荐并销售产品时的夸大宣传。针对的是网红主播对网红产品不正当的销售形式,而并非针对某一产品。”博主认为,视频浏览量等数据与生产商的经济损失完全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
博主发视频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名誉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博主发布的涉案视频是否指向生产商,构成对其的侮辱或者诽谤。
关于主体指向性问题,涉案视频中,博主手持黑色包装、黑色膏体的牙膏,且牙膏包装中含有三张牙部对比图进行说明,经与原告生产的牙膏外包装进行比对,其在包装颜色、膏体颜色、三张牙部对比图等方面都存在高度一致性,能够让对该产品有一定了解的消费者识别出播主手持的产品为原告生产的网红牙膏产品。结合播主的台词,“真的能一刷即白吗”“靠牙膏去美白牙齿,简直都是天方夜谭啊”“为了把这玩意卖给你,他(网红)什么话都说得出来的”,涉案言论的指向为牙膏在销售中宣传的美白牙齿功效的行为,而并非牙膏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款牙膏外包装上牙齿对比图隐含说明其具有美白牙齿功效,并且在销售该产品的涉案网上店铺的宣传页面中,产品名称包含“一刷白”“一刷即白”,并将牙齿对比图以宣传视频形式播放。
在此情况下,播主的涉案行为并未超出对经营者服务进行评价的必要限度,且从涉案行为来看,该博主并不具有侮辱或者诽谤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主观意图。
综上,涉案博主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短视频平台亦不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
对合理批评应有一定容忍度
法院强调,在互联网与社会生活高度融合的当下,网络博主发布的带有测评性质、评论性质的文字或视频是消费者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生产者、经营者对于网络博主对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宣传行为等进行的合理限度内批评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网络博主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
本组文/本报记者 宋霞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