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被判刑_湾区律师网

男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被判刑

2022-08-19 00:24:42  浏览:1174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田成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男子擅自占用农村基本农田并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近日...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田成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男子擅自占用农村基本农田并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复垦涉案8.41亩基本农田,恢复耕种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底至今,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冠县清泉街道某村基本农田10.09亩;后其在占用的农用地上建设养鸭棚和硬化路面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该地块中8.41亩的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21年9月1日,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清泉街道工作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该土地复垦地块进行评估验收鉴定。经鉴定,养殖场所占用毁坏后的基本农田土地已复垦,达到种植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立案后经两次送达传唤证后才到案,到案时其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依法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恢复涉案基本农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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