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傅高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37万元,被告公司以买卖合同及结账单上的印章不是本公司备案公章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至2021年间,被告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原告公司处订购纸箱产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公司按照被告公司的订单供应货物,每次供货均由被告公司仓管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月由双方财务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因被告公司员工较多,职位变动频繁,公章使用人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六年间,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原告公司货款37万元。庭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在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所加盖的印章,确实与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与部分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外使用的印章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身份代表,对外使用的印章应当在公安机关备案,但未备案的印章对外使用的,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本案被告公司在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所加盖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同,但与部分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一致,且对账单上有被告公司财务签字,也有货款支付凭证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加盖该公章的行为是被告公司确认的。被告公司印章管理混乱的责任应当由自身承担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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