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性骚扰"事件当事者公开对质被判侵权_湾区律师网

单位组织"性骚扰"事件当事者公开对质被判侵权

2022-08-19 00:22:55  浏览:1096  来源:高检网
  单位组织“性骚扰”事件当事者公开对质被判侵权   法院认为,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处理此事侵犯了员工隐私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单位组织“性骚扰”事件当事者公开对质被判侵权

  法院认为,单位在职工大会上公开处理此事侵犯了员工隐私权,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讯(记者周倩)女员工认为自己遭遇同事性骚扰,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职工大会上要求两名当事者公开对质,让女员工觉得难以启齿,隐私权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做出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司安排员工王某、赵某共同值夜班。后女员工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说赵某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其宿舍门窗。王某还曾向单位安全员反映过此事。之后,公司在食堂召开职工大会,称对此事已做调查,但赵某予以否认,遂问王某是否同意对质。王某表示难以启齿,赵某则认为事关其名誉,一定要对质。公司领导于是征求双方意见,由谁先说。赵某让王某先说。于是王某陈述了其认为发生的事。后赵某问王某“你以前有没有一个人值过夜班”时, 王某拿刀自伤。此间, 王某情绪激动,边说边哭。其自伤后,公司组织进行了抢救,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王某诉至法院,认为公司这种公开披露其隐私信息的行为,使其处于秘密状态的私生活情况被泄露和传播,侵犯了其隐私权,且情节后果均十分严重,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某向公司领导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公司领导本应谨慎处理,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却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开提及此事,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王某有权要求他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最终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介绍,近年来因性骚扰维权导致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关联诉讼陆续出现。审理该案的法官李彦宏表示,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员工应勇于说“不”的同时,还要提高证据意识,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另一方面,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完善防治性骚扰发生的内部机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改善安全死角,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防止在年会、团建等集体活动中出现低俗化的内容。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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