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对商品恶意差评、辱骂卖家_湾区律师网

网购后对商品恶意差评、辱骂卖家

2022-08-19 00:22:53  浏览:1020  来源:高检网
  史某对从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款遭拒后对订单作出恶意差评,商品卖家以公司名誉受损为由将史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宿迁...

  史某对从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款遭拒后对订单作出恶意差评,商品卖家以公司名誉受损为由将史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史某停止侵权,对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原告史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宿迁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注册店铺内的置物架四件,付款100.6元。网购平台商品详情页面介绍,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无痕贴安装。

  史某收到商品后,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胶粘而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卖家对其退款不退货,遭到卖家拒绝。在卖家向其提供了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后,史某仍多次辱骂卖家客服,并对该订单作出评语“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离这种商家远一点,真是条癞皮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上述评价被他人点赞数量为4490,互动评论数量为2499。

  原告商贸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誉权;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声明原差评系不实差评;赔偿原告经营损失2万元。史某辩称,其购买的置物架应是吸盘安装,原告发货的是胶粘安装,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告给其差评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已向其出示产品质量合格手续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且评价中含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描述安装方式为无痕贴,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所涉及的也是双方买卖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问题,其违约行为并不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赔偿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未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史某停止对商贸公司名誉的侵害,对在网购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商贸公司道歉。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而法人的商业信誉是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购过程中,买家评论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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