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苏仙法院宣判一涉黑案 两领导者获刑二十年_湾区律师网

湖南郴州苏仙法院宣判一涉黑案 两领导者获刑二十年

2022-08-19 00:22:28  浏览:922  来源:高检网
  中国法院网讯(王晶)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

  中国法院网讯(王晶)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3万元;被告人何某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3.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久、何某赞纠集被告人何某波、谢某昊、邓某辉、胡某仁、张某江、李某、张某源、李某慧、谭某平等人,通过“套路贷”诈骗、高利放贷、非法收债等手段,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不断扩充组织实力,逐步发展成为人数众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内部管控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以寄卖行、金融公司为掩饰,在郴州市城区及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90余起,非法获利上百万元,并致使众多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严重破坏了郴州市城区及周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某久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某久、何某赞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某波、谢某昊、邓某辉、胡某仁、张某江、李某、张某源、李某慧、谭某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及其各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及所处地位的指控意见,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