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孩随其父王某生活,由王某自行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王某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小孩只好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4年才满18周岁,现已能靠打工独立生活。现小孩找到其父,已年满19周岁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支付不履行抚养义务4年期间的抚养费。其父辨称,只有未成小孩才可以主张抚养费,现原告已成年,无权主张抚养费,不同意支付。
【分歧】
对于成年人向其父母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只有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子女成年后即丧失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既已存在的义务,不因小孩成年而消灭。同理,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既已存在的民事权利,也不因小孩成年而丧失,其父母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就予支持。
【评析】
一、抚养费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亲属权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定之债,小孩未成年时只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支付抚养费之债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同理,未成年小孩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在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主张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之债的,不应支持。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公民捡到狗头金应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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