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欢和王麟经熟人介绍相识半年多,于2012年10月结婚。结婚二个月后何欢怀孕了,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麟却犯病了,几欲自杀。在何欢百般追问下,王麟的家人终于承认了他患有精神病史的事实。王麟二年前患病,一直在服药治疗。由于王麟刻意隐瞒,所以何欢一直不知情。经医生诊断王麟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这种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而且一直服药治疗的病人,这样的婚姻是否无效。
【分歧】
对于该案中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麟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应认定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且王麟与何欢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故王麟作出与何欢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认定婚姻有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其进行具体的说明。
目前,我国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一、不许结婚者: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应暂缓结婚。但上述条文对未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暂缓结婚或禁止结婚没有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当精神病人未处于发病期,意识清楚,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能够对婚姻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应当认定双方的婚姻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麟虽然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但在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其对结婚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故应认定婚姻有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