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安全隐患车辆借与他人发生车祸 车主是否担责_湾区律师网

将有安全隐患车辆借与他人发生车祸 车主是否担责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32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刘俊峰和陈浩是多年好友。某日,陈浩向刘俊峰提出借车迎亲,刘俊峰得知此事欣然同意。迎亲当日,刘俊峰因有急事不能脱身,...

    【案情】

    刘俊峰和陈浩是多年好友。某日,陈浩向刘俊峰提出借车迎亲,刘俊峰得知此事欣然同意。迎亲当日,刘俊峰因有急事不能脱身,陈浩便让自己的小叔子何星开车。迎亲途中,因车方向盘突然失灵,将路上行人陆萍撞成重伤。

    【分歧】

    对于本案中车主刘俊峰是否应该担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俊峰出借车给陈浩后,已无车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不能将其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应该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客观原因是车子的方向盘失灵,刘俊峰作为车主,在借车时对车子本身的安全性能负有责任,故应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出借方的责任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明确,在借用情况下,出借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时,应由借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借人具有过错,出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然刘俊峰把车借给了陈浩,开车的何星也有驾照,但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正是车本身的性能缺陷。刘俊峰出借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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