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因钓鱼后未收渔竿,且肩扛渔竿回家,途中渔竿触及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致王某被电击身亡。经查,该高压线下为人行道,该条道路是市民上街、学生上学经常走的路,供电公司在电线杆上有安装警示标志。
【分歧】
对于该案中王某触电身亡应由谁担责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已在电线杆上安装警示标志,可以认定其已尽了应尽的义务,王某触电身亡完全是自己疏忽大意所致。所以,供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王某触电身亡不是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供电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杠鱼竿回家的路上肯定知道到上方有高压线通过,故其应当能够看到高压电力线路的存在,应当能够预见在高压线下杠鱼竿存在潜在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对此予以注意,导致触电死亡,其自身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线路的产权人,负有对电力设施资产进行维护、安全生产和管理保护的职责,其对案涉的高压电线路虽设立了相关的警示标志,但供电公司并未能证明王某触电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依据利益衡平原则,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情形下,受害人王某有过失,可减轻赔偿义务人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