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判决被告张某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1年,小王在张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后,张某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小王发送恐吓辱骂信息,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小王的消息,引发该群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参与讨论。
小王报警后,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小王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灞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原告不当的言论,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被告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男女朋友恋爱、分手,这都是个人意愿的正常表达,如因个人过激言论或行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郑重提醒,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贺雪丽 何晓丽 许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增压泵噪音扰民,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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