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团建不仅利于提升企业文化更有助于增强员工凝聚力,但是,在团建活动中也时有意外的情况发生,那么参加公司团建受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纠纷案件,帮助员工小王及时获得了工伤赔偿,让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2021年4月某天中午,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后简称教育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建活动,员工小王在跳绳游戏中不慎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左跟腱断裂。随后,小王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9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为工伤。教育公司认为,小王参加公司团建游戏活动过程中受伤,发生伤害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教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件受理后,为促使纠纷妥善高效化解,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承办法官李宁通过电话与原告教育公司及第三人小王进行了沟通,并多次耐心组织三方调解,同时,就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详细地向教育公司进行了讲解。经过沟通,教育公司与小王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教育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工伤赔偿共计3.8万余元,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彻底化解了原告教育公司与第三人小王之间的纠纷。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因公外出”应当作综合考虑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安排,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承担费用,故参加团建活动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通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培训、运动会等团建活动,作为额外员工福利,以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该形式已成为潮流和多数公司的惯例。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充分做好安全提示及保障等义务,倡导自愿参与,尽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时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员工,在团建活动中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如意外发生,应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员工离职“顺走”企业商业秘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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