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案中对幼女年龄“明知”的认定_湾区律师网

强奸幼女案中对幼女年龄“明知”的认定

2023-11-13 10:19:37  浏览:115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次日,被...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次日,被告人周某安排张某某(女,案发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与蒋某某(女,案发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住宿在宾馆房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进入宾馆房间与被害人张某某与蒋某某见面,并分别与张某某、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称其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两性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多次向两名被害人转账。2021年7月24日,周某与两名被害人发生矛盾,两名被害人遂报警。

  办案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周某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被告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根据本解释的“对幼女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最低限度容忍”的立法目的及指导思想,对于以“不明知”的出罪意见应从严把握。鲍冠鹏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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