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关于“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审判实务研讨会在南山法院举行。此次会议是在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下,由南山法院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来自最高法院、市中院和南山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的法官,以及来自企业、高校、律所、海关、知识产权局、科创部门、知识产权联合会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界人士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志光,南山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彭力疆,南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詹旭伟出席会议并致辞。
市中院胡志光副院长在致辞中指出,知识产权审判一方面专业性很强,另一方面发展又非常快。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各种新的审判问题扑面而来,比如赔偿数额的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虚假证据的审查等等。知产法官只有时刻保持对知识产权新知识、新动态的“饥饿感”,才能成为知产审判的熟手、能手。今天很高兴看到知识产权界的专家们云集一堂。大家聚在一起交流碰撞,会极大的促进法院审判水平提升,进而提高我们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能力。希望今后类似的研讨会能经常召开。
南山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彭力疆在致辞中强调,创新是南山的根、南山的魂,也是引领南山未来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8月2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南山法院主动作为,迅速反应,组织召开此次研讨会。这不仅体现了南山法院主动了解企业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担当精神,也体现了南山区委区政府对于打造区内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好服务高新企业的高度重视。希望与会的领导、专家、企业代表坦诚地对南山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进而帮助促进深圳高新企业继续大踏步前进。
詹旭伟院长代表南山法院对与会嘉宾的光临表示了欢迎。他指出,深圳是创新创业之都,而南山区是深圳市的高新区。针对区内高新企业、互联网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也是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我们积极研究当前司法实践中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策划主办了此次研讨会。相信来自不同领域专家的跨界交流,必定会碰撞出智慧的火花,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更加精准务实的指导。
会议围绕“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专利维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初创期、产品开发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三个议题开展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钱小红指出,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对权利人的保护和技术的发展水平都是密切相关的。新型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最高法院正在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调研研究。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建议,随着互联网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内容行业的成本越来越高,内容的质量差异也越拉越大。在这样一个新形势下,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考虑到这样的商业规律,对于优质资源的保护可以加大力度。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对“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概念给出了自己的解读。何教授认为,“严格”不等同于“严厉”,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调的是对法律原则的准确把握,对于规则的认真执行,并不是单方面的强调对于侵权方给予高强度的惩罚。因此,侵权赔偿额需要准确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罗剑青点评,针对司法实践中赔偿难、力度不足的问题,法院要适用司法评估鉴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准确适用法定赔偿,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采取惩罚性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曹刚则从在一个更高的视野角度,指出法院作为中立公正的裁判机关,在作出裁判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仅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还要关注大的社会秩序。与会嘉宾们发言积极踊跃,会场气氛热烈。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企业、司法、行政、学界等各方应加强合作,密切沟通,合力强化秩序体制,优化秩序环境,以便知识产权保护更有效率、更有效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2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示范文本助力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效立案
刘某等26人分别向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签署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其购置的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汽车贷款。依法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某(女)与谢某(男)结婚后于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严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男子黄某军同居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后严某、谢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晶晶由严某抚养。严某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某军作为同案犯一并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黄某军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被立案处理。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纯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