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旦遭遇家暴,该怎么办?如何用法律武器对家暴说“不”?让我们跟随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系夫妻关系,曾某在双方婚后一个多月便因生活琐事对董某进行殴打,而此时的董某正怀着身孕。曾某为了不让董某与外界取得联系,夺走董某手机,限制董某行动,并向董某炫耀自己的家暴“战绩”,自称其不仅殴打过前妻及前女友,就连前女友的母亲都曾遭其殴打。曾某同时恐吓董某,如果她敢离婚就让董某与其腹中的胎儿同归于尽。董某怎么也没想到,曾经信誓旦旦说会保护自己一辈子的人,会变了一副嘴脸。在一次长达三个多小时的殴打后,董某终于趁机逃出并报警,公安机关对曾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随着曾某被释放的日子一天天靠近,董某遭受的精神压力也愈来愈大,她害怕曾某日后依旧不改家暴本性,更怕曾某会记恨自己而加倍报复。再三思考后,董某向南山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山法院在受理曾某的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鉴于董某的人身安全曾遭受曾某的严重侵害,曾某存在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极大可能,南山法院遂作出裁定:禁止曾某殴打、威胁董某,禁止曾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董某的正常生活,责令曾某十日内搬离双方共同住所。
在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之后,南山法院对董某进行了电话回访。董某表示,曾某现已搬离双方住所,也未再对其施加暴力,法院颁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曾某起到了教育、威慑和惩戒作用。她希望其他曾经遭受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南山举措
2021年以来,南山法院共发出八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有效设立法律防护墙,南山法院采取三方面举措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效果。
一是提供心理疏导服务。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进行心理咨询,建立当事人心理疏导帮助机制。
二是强化教育确保遵守。为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保护令时,同时当面宣读裁定书内容,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加强训诫的同时亦起到说服教育的作用。
三是定期回访确保效果。为跟踪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及期满后,对申请人进行至少两次回访。若回访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能遵照执行,尚未出现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起到了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积极作用,切实构筑起了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防火墙”。
2022年3月5日,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南山法院在总结现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四个方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
一是开辟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家事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指导申请人立案,确保及时高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是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对于涉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通过安排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调查问卷、心理咨询沟通、亲子培训课程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全覆盖。
三是积极参与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建设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多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推动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
四是积极协同各部门共同督促遵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委会、学校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
三、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法官寄语
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家门背后,不是不法之地,若遭遇家庭暴力,请勇敢发声,法院将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您构筑起合法人身权益的“防火墙”。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家暴实施人的震慑和教育。下一步工作中,南山法院将坚持“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用司法的柔情守护千家万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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