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辛某通过网络联系到辛女士,称自己是邯郸老乡,在吉林打工,说耍尝家乡的味道,向候女士购买猪蹄等熟肉,总价3000多元。
收到货后,辛某立即投诉称候女士卖的是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并诉至吉林东辽县法院。一审判辛某胜诉。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辽原币中院二审认为辛某够货并非生活消费,而是牟利。驳回辛某十倍赔偿的诉求。侯女士一方胜诉。并由辛某支付两次的诉讼费用。(来源:北青网)
看到这则诉讼案例,会让我们瞬间想起此前受到全网关注的“重庆职业打假人索赔案”。这两个案例几乎如出一辙,案件经过和性质极为相似。对于此前的那个案例,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被告一方,认为原告职业打假人够货目的不纯,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1、辛某的行为自相矛盾
辛某本身购买的就是散装熟食,并非密封式真空袋装食品。而且在购买之前辛某与卖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产品详情做了充足的了解。辛某依然购买,说明他接受了这种产品。
收货后以三无产品的名义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本身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表现。
2、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使打假变了味
辛某收到货后就立即索赔,这一做法充分证明他购买这些熟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食用,而是单纯地为了索赔,牟取经济利益,这也正是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真正目的所在。
此类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以打假为幌子,通过索赔赚取不当得利。
比如曾经名扬四方的职业打假人王海,通过职业打假索赔这一途径牟取了不菲的财富。难怪会有一部分入义无友故地加入了职业打假人的大军之中。
打假原本是一种公益行为,却被一些人利用成为了其发家致富的工具。
3、此类职业打假是否合法
在此类职业打假与交通事故中的碰瓷有异曲同工之处,均属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耍赖行为。
那么,此类职业打假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呢?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辛某索要十倍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占有,有待讨论。但其告知被害人如果不赔偿就诉诸于法院,带有一些威胁和要挟的意味。而且,这十倍赔偿舍被害人并不情愿给,很显然辛某提出的这十倍赔偿属于强行索要。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此类职业打假行为中,最起码有两条基本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两大要素,基本可以归属到敲诈勒索罪的行列。只不过在近几年的此类案例中,并没有追究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责任。
4、目的不纯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存在
正如上面所述,打假是一种公益行为。而此类职业打假人让打假变了味,使打假成为了给别人带来伤害或损失的行为,违背了打假的初衷。
由此可见,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该获得支持,但是,对于一些目的不纯的职业打假行为和打假人,应该坚决抵制。而且,要通过法律层面的干预来制止此类恶意打假行为。
不知大家对此类职业打假有什么自己的看法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