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作出洪政征决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洪山区征收办)。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以下简称南方配件厂)的厂房位于征收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后,洪山区征收办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及24日对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结果进行了公告,评估公司在此期间制作了南方配件厂的分户评估报告,但洪山区征收办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向南方配件厂留置送达。洪山区征收办另外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南方配件厂的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因南方配件厂与洪山区征收办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经洪山区征收办申请,洪山区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洪政征补字〔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并张贴于南方配件厂厂房处。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洪山区红霞村红霞雅苑10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规划用途为住宅……”。2016年9月28日,南方配件厂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南方配件厂不服该补偿决定,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本案中,洪山区征收办向南方配件厂留置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时间距该报告作出近1年,导致南方配件厂失去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并错过签约期,构成程序违法。对于南方配件厂的设备资产补偿问题,虽然洪山区征收办另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厂送达,亦构成程序违法。一审遂判决撤销洪山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洪山区政府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2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的一审裁判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但就实质内容而言,洪山区政府针对南方配件厂的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实际亦用于生产的厂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产权调换,这与南方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实质上限制了南方配件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洪山区政府也未能举证证明南方配件厂的上述意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无法实现。据此,2号补偿决定设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安置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为实现这一意愿,被征收企业多倾向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希望直接获得用于继续生产的房屋、场地等必要生产资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2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示范文本助力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效立案
刘某等26人分别向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签署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其购置的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汽车贷款。被告人刘某等3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组织、利诱人员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偷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联邦共和国邦康市,进入一诈骗团伙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该团伙分为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同年7月,刘某为了成为诈骗团伙代理(主要负责从国内拉人到诈骗团伙,指定组长,管理诈骗小组),偷渡潜回原籍四川省武胜县,以高收入利诱等欺骗方式邀约、组织武胜县境内的多名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前往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被告人申某涛等15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全力追赃挽损,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2018年以来,被告人申某涛通过网罗同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等方式,逐渐形成以申某涛为首,被告人郭某拓、赵某儒、崔某波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亮、李某孩等人为小组长,被告人靳某伟、董某、申某宁等人为组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申某涛采用和其他犯罪集团、团伙合作或自己犯罪集团单独犯罪的模式,在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