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云英申请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对申请人徐云英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依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决定不予报销。徐云英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所依据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人民政府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莲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答复》。徐云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答复》,同时,对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所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合农民到市外就医,必须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该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了限缩性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书面答复》应予撤销。对于徐云英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依据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否报销,需由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答复》;并责令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徐云英的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涉及到的上位依据包括:《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参合农民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山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完善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统筹地区根据参合农民就医流向,通过签订协议互认一、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当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参合农民到市外就医,必须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规定,限缩了行政相对人选择就医的权利,不符合上位依据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业征信机构,共同经营企业征信平台。丙公司在该征信平台中发现,案外人“卢某”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信息被关联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长卢某的信息中。而且,与丙公司及其董事长卢某无关的多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信息也被关联到丙公司。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