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宁夏某公司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某环保公司支付货款2700万元。诉讼期间,宁夏某公司依法申请保全某环保公司价值2700余万元的现金和财产。后双方就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该环保公司提供价值相当的房产替换保全、货款分期支付等内容签订调解协议。2023年7月31日,该环保公司据此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时值北京市门头沟区突遭暴雨,多条主干道路被洪水漫灌,车辆无法通行,出行严重受阻,但考虑到巨额财产冻结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门头沟法院依法快速受理申请、作出解除裁定,干警克服困难,在48小时内解除对该环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为灾情期间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本次洪涝灾害不仅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也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暴雨当日克服困难为企业及时解除了巨额财产的冻结措施,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为受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天灾无情,人间有爱。法院通过“放水养鱼”之举,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不仅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也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情。恢复正常经营后,该环保公司第一时间组建抗洪抢险队,并向受灾地区捐赠物资,以实际行动彰显民营企业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的责任担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