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
【基本案情】
吴某、叶某等47名员工受雇于某公司,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解聘所有工人,却未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等共计300万余元。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裁决结果,该公司员工陆续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公司已停产,仅执行到5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桐乡法院)发现该公司为独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情况,遂释明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经过“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公司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提起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等程序后,该案继续执行。桐乡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对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陈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约支付和解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系一人公司,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司法理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股东财产。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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