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注资收购,并协调其他债权人同意解除被执行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在清偿工资债务的同时,推动被执行人顺利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某人造板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欠债高达1.2亿元。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多案冻结、查封,导致工人工资无法正常支付。该公司工人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某人造板公司未履行义务,工人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31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87万余元。开平法院经查,某人造板公司资产因其他纠纷被查封,且该公司所欠债务数额大,已资不抵债。开平法院根据另案债权人申请移送破产。期间,有意向的经营主体提交收购该公司的方案。开平法院认为,某人造板公司在该领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性条件,通过收购不但能解决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及稳定就业问题,也能够让该公司得到有效救治,恢复市场经营能力。开平法院最终决定同意收购方案,买受人预先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87万余元工人工资得到全额兑现。与此同时,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商,解除该公司重要设备的查封,推动该公司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一些有良好经营基础的企业陷入发展困境,进而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无法清偿对外债务,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如何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成为破解诸多难题的关键。本案中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行手段,通过收购方式,既解决被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又运用市场手段救治困境企业,统筹解决了困境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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