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4-02-28 10:32:50  浏览:11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以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

“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依顿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石丈空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基本案情】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以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一审法院判决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支付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品种许可使用费11万余元;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最长不超过授权品种保护期限;并支付本案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的种植行为不属于“私人非商业性使用”,应当认定为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对于多年生植物,应当肯定和鼓励品种权人以给付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代替停止侵害请求。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既要尊重授权品种的市场价值,也要保障种植者通过勤勉劳动、科学管理从种植行为中可以获得的合理预期利益。因一审确定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已考虑了上述因素,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无性繁殖品种的种植行为侵权判断,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鼓励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植物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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