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及时分配船舶拍卖款 保障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
——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承运我国某大型国企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于2011年10月从印度陈奈港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海事部门认为该轮存在断裂、沉没、危及人命安全及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要求船东提交船舶脱险方案、过驳货物及船上存油过驳的措施,收货人则要求船东就地卸货,均未果。该轮船体老旧、压载舱及部分货舱破损、证书过期,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公司无力使船舶续航,遂将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在福建莆田。2012年7月,收货人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船舶和强制卸货。船上1名阿尔巴尼亚籍船长和17名叙利亚籍船员起诉要求船东支付工资;收货人起诉船东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等;因该轮搁浅而受损的养殖户以及该轮搁浅期间为该船提供防污服务和物料油料供应、代理服务的各家公司等相继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类型各异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一方面及时依法裁定拍卖船舶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最终以超乎船东预估的高价变卖了船舶。另一方面及时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该轮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最后作出一审判决,于2013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船舶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在外籍船东弃船的情况下成功审理系列疑难复杂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高效组织船舶拍卖、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分配船舶拍卖款,使境内外债权人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确保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在执行扣船令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法院指定国有船代为弃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在船舶被依法变卖后,又与公安部门联系,根据这批外籍船员的特殊情况办理相应签证和出境手续,为外籍船员提供了充分的人道主义帮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完善海上货损赔偿规则 有效规范国际航运秩序——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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