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贝发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昆仑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昆仑公司承包施工安徽新贝发制笔城工程。由于双方对支付工程款事宜协商未果,浙江昆仑公司起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新贝发公司支付工程款6445.599421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新贝发公司支付浙江昆仑公司工程款16919301.18元及其利息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新贝发公司支付浙江昆仑公司工程款16232783.38元及利息。
【实务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关系到施工人的工程款,且多和农民工工资相联系,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而此类案件往往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导致审理时间较长,施工方希望早日拿到工程款,就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是,工程款数额大,工程造价一般需经司法鉴定,争议的工程项目较多,专业性强,难度较大。工程资料及支付工程款的账目繁杂。选择这类案件当庭宣判,需要提前做好大量的账目核对、工程资料审阅、专业问题咨询等工作,对庭前准备及庭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前准备过程中,除了由法官助理提前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做好新证据交换等方面准备工作外,这类案件最主要的准备工作是需要针对当事人争议项目涉及的建筑专业知识进行学习了解,通过与鉴定人员沟通、网上查资料、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的途径对相关专业知识予以充分了解,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即可做出专业的判断。二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合议庭成员:方金刚(承办人) 刘雪梅 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3月27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客户自行在手机客户端进行风险评估并购买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应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0年4月22日,何某某通过其在某银行支行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1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赎回,赎回金额为97 574.8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平衡型。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分两笔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共计23.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赎回,赎回金额为229 914.3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