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8日、2010年2月1日,美联恒公司与华冶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美联恒公司资金链断裂,华冶公司两次停、复工。因涉案工程的严重滞后,引发众多商户上访。2013年4月10日,东投公司与美联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向美联恒公司出借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以完成涉案工程后续建设。2014年6-7月份,涉案各分项工程出具审计结论: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31余亿元。美联恒公司已付华冶公司工程款合计9632余万元。华冶公司起诉请求:美联恒公司与东投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936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2828余万元;华冶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高院判决:美联恒公司支付华冶公司工程欠款3501余万元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146余万元;驳回华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冶公司、美联恒公司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当庭宣判的价值主要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实现公平正义,但保证案件质量仍然是第一位的。是否当庭宣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合议庭决定是否当庭宣判的首要考虑因素。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华冶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投公司是否属于债务加入及涉案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均有明确规定,华冶公司债务加入的证据亦明显欠缺。涉案工程自2010年11月开工,至2013年11月完工,再至华冶公司2014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历时多年,巨额欠付工程款一直未得到清偿,当事人盼望二审尽快结案。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当庭宣判的条件。
合议庭成员:刘雪梅(承办人)刘慧卓 刘京川
宣判时间:2017年12月8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