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湖北徐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公司)就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合作事宜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并在履行该《联合开发合同》过程中签订了与之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转让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徐东公司还为中森华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后因发生纠纷,徐东公司就《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履行及垫付款项的支付等共计七项请求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中森华公司偿还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交付商业铺面的赔偿金、经营损失、待业员工补偿费、营业损失补偿款,偿还借款147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返还垫付的消防款、工程款、涂料款、脚手架租赁费用合计1520万元,并确认徐东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中森华公司持有的案外公司1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森华公司提出上诉,并主张二审应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总结】
本案系因在武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及相关协议而引发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主要合同的签订、内容、履行等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争议的焦点在于程序性问题,主要涉及二审审理的范围,案由的确定及应否合并审理,刑民交叉情形的处理、应否追加第三人等多个诉讼程序问题。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组织庭前会议,在对案涉众多合同关系及相关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紧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准确总结了庭审的焦点问题,并针对本案程序性法律问题较多的特点,推敲法庭调查问题的先后顺序,准备多个庭审预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分工协作、默契配合,中立对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合议庭经休庭进行合议后,达成一致意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在武汉大学公开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除了四百余名师生外,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法官代表。通过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不仅使这起在当地颇有影响讼争数年的案件一槌定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也通过庭审进校园,给法学院的学生们展示了一堂生动的案例教学公开课。旁听人员代表在庭后的座谈会上,纷纷表示本案当庭宣判的结果与其预期一致,并对庭审予以高度评价。
合议庭成员:刘慧卓(承办人)刘崇理 梅芳
宣判时间:2017年11月9日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上诉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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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客户自行在手机客户端进行风险评估并购买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应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0年4月22日,何某某通过其在某银行支行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1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赎回,赎回金额为97 574.8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平衡型。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分两笔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共计23.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赎回,赎回金额为229 914.3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