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兰、游泳等人诉丰都县水务局行政批复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09至2013年间,经游泳申请,丰都县水务局每年均为其经营的“游某采砂场”办理了期限为一年的《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2010年,罗建兰出资与游泳合伙经营,并将采砂厂名称变更为“丰都县羊鹿沟采砂场”。2014年,丰都县水务局收取了罗建兰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的费用,但未向其交付2014年度的采砂许可证,仅允许其正常经营。2014年4月,重庆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罗建兰在丰都县羊鹿沟的砂石加工场属于在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和砂石加工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罗建兰限期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补办审批手续。随后,罗建兰向丰都县水务局递交了《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014年9月3日,丰都县水务局作出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建设工程,建议按基本建设程序到相关部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2月,罗建兰再次向丰都县水务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时,丰都县水务局答复早在2008年丰都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就已将罗建兰的经营场所及范围划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禁止采砂,不予办证。罗建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丰都县水务局作出的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违法。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丰都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河道主管机关,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职权。对罗建兰提交的《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丰都县水务局依法应按照防洪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丰都县水务局未依法提供证明批复合法的事实证据,其作出的行政批复应视为没有证据,故依法撤销丰都县水务局作出的丰都水务发[2014]94号《关于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三)典型意义
三峡库区处于长江流域中上游,自然资源丰富且生态环境脆弱、不易修复,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本案系湿地资源开发许可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涉及对环保行政批复行为所依据证据的审查认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丰都县水务局作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具有许可公民申请采砂的行政职权,许可前的批复是针对建设工程是否影响河道行洪作出的行政审查。从查明事实看,丰都县水务局作出批复时不知道丰都县人民政府对丰都县林业局作出的丰都府( 2008)194号《关于同意建立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导致其对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不清楚。因丰都县水务局未依法提供证明批复合法的事实证据,其作出的行政批复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信息公开不规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批复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下一篇:严格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无效制度 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平衡——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