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确认“买青山”合同效力,维护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杜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全某某将其种植的39.5亩白萝卜以每亩人民币9200元卖给杜某某,杜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180000元,在接收第二车萝卜期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之日起,全某某要负责管理好合同对应范围内的白萝卜,保证萝卜没有受到病虫害的影响;杜某某收获白萝卜时,若发现全某某没有做好白萝卜生长期内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则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全某某赔偿杜某某双倍损失;杜某某在收获白萝卜时发现白萝卜虫眼或灰霉点超过10%,则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全某某退回合同内未收获面积对应货款;杜某某在2022年1月22日前必须拔扯完在全某某处购买的本次萝卜,如未拔扯完,算杜某某自愿放弃。
案涉萝卜种植于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4日之间,生长期通常情形下为3个月左右。自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萝卜,杜某某予以拒绝。2022年1月11日之前,杜某某在与全某某的微信聊天中认可案涉萝卜是“好萝卜”,称未接收萝卜是因为运送萝卜的冷藏车因道路原因进不了装运萝卜的场地。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称在案涉萝卜中发现灰霉点,电话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款。后双方诉至法院,杜某某请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全某某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及预付款182000元,全某某反诉请求杜某某支付剩余款项。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形,但当事人双方未能就约定解除情形中“灰霉点”的定义达成一致,而原告方杜某某未能证明萝卜存在合同约定的“灰霉点”或者其他病虫害情形,亦未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故对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蔬菜买卖合同》已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全某某返还已给付的定金及预付款18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按双方合同约定,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萝卜的合同义务,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萝卜构成违约,应由杜某某承担案涉萝卜毁损、灭失的风险。法院判决杜某某清偿全某某剩余萝卜款138324元并驳回了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此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农产品交易的市场活力,对于盘活农业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由于该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为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农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也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本案判决对于处理“买青山”农产品交易模式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对于保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向辖区农民推荐使用标准化示范合同文本,为“买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风险,规范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辖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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