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2日,海隆公司与“GLORY ADVANCE”轮ISM管理人诺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海隆公司接受诺斯公司的委托,为其安排适职船员上船服务。据此,海隆公司与船员订立《船员劳务中介协议》《外派船员协议书》及《实习生劳务协议书》,并先后介绍多名船员上船工作。自2012年6月起,诺斯公司开始欠付费用,拖欠船员薪金和应向海隆公司支付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等。
2013年4月,23名船员签署确认书,同意将欠付各类费用的债权和基于该债权成立的船舶优先权转移给海隆公司。海隆公司声明取得追偿款项后,将作为请求权转移的对价支付给船员。其后海隆公司向该轮所有人荣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荣耀公司支付拖欠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代理费及利息,确认其就上述债权中的船员劳务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对“GLORY ADVANCE”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海隆公司2013年4月申请法院扣押了“GLORY ADVANCE”轮,后又申请拍卖该船舶。2013年12月6日,该船以人民币5870万元拍卖出售。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因船员劳务派遣引发的涉外船舶优先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即我国法律处理。海隆公司作为船员外派公司,船员同意将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等海事请求权转移给该公司,因海事请求权转移,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行使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代理费是基于其与诺斯公司之间的合同产生,不属于优先权范围,海隆公司应向诺斯公司追索。荣耀公司系案涉船舶的所有权人,是船舶优先权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在船舶拍卖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厦门海事法院遂判决确认海隆公司就上述债权对“GLORY ADVANCE”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并判令荣耀公司在船舶拍卖价款范围内向海隆公司支付船员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和遣返费用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为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海商法规定船员工资、社保、遣返费用等具有船舶优先权。同时针对越来越多的船员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派遣机构就业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务或派遣机构有协助、支持和保障船员向实际用工单位维权的义务。本案判决确认了船员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船员债权转让后,有权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充分发挥和运用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机能,有利于提高雇主支付船员工资的积极性,为船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协助船员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通过正向激励和指引,促进了船员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夯实和强化了船员权益的司法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