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熊某英,女,1972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沈某娇,女,2011年1月出生。
2010年3月3日,熊某英与沈某伟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沈某娇。沈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酗酒后多次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带来严重威胁。2022年4月24日凌晨,沈某伟酗酒后持刀将熊某英手臂划伤,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月9日晚,沈某伟酗酒后再次无故殴打熊某英,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后,熊某英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症状为“右眼外伤、右眼前方出血等”。2023年2月3日,在当地妇联帮助下,经熊某英申请,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熊某英提出想与沈某伟离婚的诉求,但因存在恐惧心理且身患残疾、经济困难、学历程度较低,难以独自提起民事诉讼。经当地妇联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7月3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熊某英与沈某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沈某娇由熊某英抚养,沈某伟按月支付沈某娇的抚养费至成年。
【救助过程】
普陀区妇联根据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展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的同时,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沈某伟与熊某英于2010年结婚,女儿沈某娇出生后,沈某伟开始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暴行为,对二人身体、心理皆造成极大侵害;熊某英现已年满50周岁,右眼残疾,因长期没有工作且无能力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国家退休政策,长期没有经济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熊某英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劳动能力缺失,沈某娇系未成年人,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民政、公安、共青团、街道等部门,协商共同推进落实综合帮扶:一是联合属地派出所至沈某伟居住地居委会,由检察官及社区民警对沈某伟进行训诫教育,警告其不得对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实施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二是联系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社工及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沈某娇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家庭阴影,健康成长;三是协调落实低保政策,将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纳入临时救助帮扶人员名单,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跟踪指导后续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事宜;四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官走进沈某娇所在学校,通过职业体验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沈某娇及学生们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两次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暖人心、人民检察为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多次联合回访,未发现沈某伟再有施暴和骚扰等行为。目前,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的生活均回归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妇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启动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同时,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分类施策,精准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来源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增强了困难妇女家庭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下一篇: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