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毅行贿、受贿案——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_湾区律师网

宋某毅行贿、受贿案——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2024-05-07 16:30:45  浏览:1372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宋某毅行贿、受贿案

——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667.9万元。
  【办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到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向某市委副书记徐某行贿6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毅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严惩不贷、对跑官买官行贿犯罪决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宋某毅为获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最终丢官去职、锒铛入狱,值得警醒。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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