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_湾区律师网

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2024-05-07 16:33:03  浏览:15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李某购买某乳业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18罐,单价每罐328元,共计5904元。该产品配料表上标注:葡萄糖浆、植物脂肪粉、氨基酸等配料。

李某诉某乳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李某购买某乳业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18罐,单价每罐328元,共计5904元。该产品配料表上标注:葡萄糖浆、植物脂肪粉、氨基酸等配料。其中,氨基酸括号内标注有L-赖氨酸、L-蛋氨酸、L-色氨酸、L-酪氨酸等成分。李某认为L-赖氨酸、L-蛋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等4种氨基酸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中不包括固体饮料,案涉产品构成超范围添加,诉请某乳业公司退回购物款5904元并承担10倍货款赔偿。某乳业公司抗辩认为,案涉产品中标示的L-赖氨酸、L-蛋氨酸、L-酪氨酸、L-色氨酸系氨基酸复合物,是通过特殊工艺即蛋白质加酶制剂水解而成,系以改性形式存在而非添加的物质,配料表相关表述和食品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L-赖氨酸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不包含固体饮料,但案涉产品系蛋白固体饮料,并非可以添加上述氨基酸的食品。某乳业公司作为食品生产者,未能举证证明另外三种氨基酸能够用于非特殊膳食用食品和其化合物来源,未能举证证明该三种氨基酸能够用于案涉食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李某购买18罐固体饮料的行为符合当地生活消费购买习惯,某乳业公司作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法院判决其支付十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金5904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特别是婴幼儿食品安全事涉千万家庭,国家对婴幼儿食品安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本案例涉及婴幼儿最常见的配方粉固体饮料,通过明确固体饮料中氨基酸属于超范围添加进而影响食品安全,判决生产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也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