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4-12-02 12:46:31  浏览:114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试营业的某市胡杨林游玩时,租赁景区内的沙滩摩托车骑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线等安全事项。胡某某在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从断崖处摔落、受伤。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特别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骑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未详尽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骑行路线,致使胡某某对该项目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能充分了解,最终坠崖受伤,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旅游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典型案例。旅游景区提供的项目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应以明示方式详细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对于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警示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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