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田某某、仝某归还借款本息299621元并获支持。随后,朱某某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某的两套房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田某某自愿偿还朱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朱某某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表示,田某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债权人张某某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朱某某已先行申请查封了债务人田某某的房产,但在田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朱某某既不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又不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张某某对朱某某和田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二人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张某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朱某某、田某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存在串通行为,原案诉讼为虚假诉讼。故判决撤销朱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以被告朱某某与田某某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致使其先后委托多名律师参与维权,产生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损失为由,起诉请求朱某某、田某某连带赔偿因虚假诉讼给张某某造成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某、田某某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给张某某造成诉累,并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应当认定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朱某某、田某某向张某某连带赔偿误工费1206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律师费17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妨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诉累,妨碍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债权,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责任大小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情节轻重、受害人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妨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构成共同侵权,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虚假诉讼行为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增加了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防范和遏制虚假诉讼,也弥补了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受到的损失,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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