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规范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发放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贵州省册亨县位于贵州西南部,全年高温多雨,夏季平均气温33℃以上。特别是每年6至9月,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户外劳动者工作时中暑等情形频发,但辖区内多家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津贴规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3年5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册亨县检察院)收到册亨县总工会移送的辖区内建筑单位、快递企业、外卖公司等未落实发放高温天气津贴规定的案件线索后,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办理。经向相关部门走访座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2021年至2022年的6至9月,册亨县日平均气温有109天达33℃以上,气温达到35℃的有60多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检察机关对县城内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外卖员、快递员、网络维修工作员共100人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均表示未收到过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6日,册亨县检察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总工会代表及部分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册亨县夏季气温属于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
2023年7月12日,册亨县检察院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等规定,依法向册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全县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对辖区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津贴政策开展专项排查,并督促用人单位向高温天气作业者482人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共计243399元。
结合本案办理,册亨县检察院与县总工会签订《关于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共同构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津贴合规发放公益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提取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明细表、气象发布情况、贵州省高温发放政策等信息,以数据碰撞比对,共发现相关问题线索40余条。黔西南州总工会同步向各县总工会及各用人单位制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协同推进辖区高温天气津贴发放工作,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相关案件5件。在检察公益诉讼和劳动法律监督的有效协同下,有关企事业单位对766名劳动者依法落实了高温天气津贴法定待遇共计30万余元。
【典型意义】
高温津贴是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津贴,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检察机关针对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天气津贴未能落实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根据贵州省关于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标准,推动用人单位及时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强化“工会+检察院”协作模式,构建相关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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