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79594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因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义务,47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某,主要负责人实为程某,法定代表人余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朱某、程某拒不承认自己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执行法院经多方走访,最终获取到足以证明朱某、程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负责人的证据,经劳动者申请,对两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法院将文书送达程某、朱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二人主动出面与劳动者协商,支付了拖欠工资。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化解“执行难”的利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执行,实际控制人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与单位毫无关联的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对案件执行毫无助益,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公司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查询不到用人单位名下财产时,主动查证实际控制人相关证据,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隐匿于幕后的被执行人主要人员“走出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问题,圆满解决欠薪执行难题。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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