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净空保护 依法保障军航安全——部队某部与某通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机场系军民合用机场、空军永备机场。随着机场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该机场附近建(构)筑物不断增多。经评估,100多个超高建(构)筑物影响军航安全。某县政府会商某战区空军保障部门,形成了机场净空区整改方案。该方案落实过程中,某通信公司所属的机场净空区超高基杆塔问题一直未整改到位。某通信公司被诉至法院,原告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整改超高建(构)筑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深入了解案情和原因。经认真研判,为及时高效化解纠纷,实质性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军航安全,人民法院组织军地相关单位多次就该机场净空问题、整改措施推进等事项进行协调,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经过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某通信公司主动承诺按照军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整改。随后,某通信公司等共投入600余万元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超高建(构)筑物予以彻底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人民法院还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了关于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政策文件。
【典型意义】
良好的净空环境是军用机场安全运行的基础。加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对保障军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立足净空区超高基杆塔整治,聚焦解决影响军航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有效、恰当地开展工作,促进了困难问题一体化和实质性解决。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抓前端,治未病”,以案件为切口协同当地政府修改完善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相关文件,体现了持续服务保障国防建设的司法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建议助力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易发多发。用人单位因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