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军用光缆 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徐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巡线员,承担光缆线路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徐某某在巡线过程中,发现某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但为贪私利,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钳剪断光缆欲出售,导致部队重要业务系统中断两个多小时,正在演习的三个部队单位军事通信中断。徐某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涉案光缆损失9千余元。徐某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某已经看到案涉光缆旁有军用光缆标识,应认定为明知该光缆为军用光缆。徐某某为出售光缆谋利而剪断军用光缆,造成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军事通信是军队为实施指挥而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军用光缆是重要的军事通信设施。信息化时代,军用光缆受到破坏,会对部队军事通信、军事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危害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本案对徐某某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展示了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必担责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危害国防利益、损害军队战斗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军事通信安全的坚定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过失损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五)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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