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依约解除合同解决预付费“退费难”——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支持依约解除合同解决预付费“退费难”——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08-25 15:30:36  浏览: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养老卡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日即联系负责办理签约事宜的朱某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

 支持依约解除合同解决预付费“退费难”——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养老卡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日即联系负责办理签约事宜的朱某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后来,该公司称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载明的退款电话,故赵某某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的条件。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产业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某养老产业公司认可朱某系其销售人员,赵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和付款当日即联系朱某要求退费。赵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最终判决:某养老产业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部分养老机构出于快速回笼资金、增强用户黏性等目的,采取预付费模式运营。实践中,当老年人按照合同约定请求退还预付费时,一些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退还,导致合同“解除难”、预付费“退费难”,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核查老年人缔结合同的过程和相关情况,认定老年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维护了老年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本案的裁判有利于激励老年人安心消费,有利于引导养老机构诚信、规范经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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