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琼系湖南省新宁县某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设备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另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通过设定特殊设备参数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利用担任新宁县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9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84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琼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琼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疗领域腐败与串通投标交织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设定特定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李某琼涉嫌犯受贿罪期间,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的犯罪线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琼作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李某琼收受周某斌所送35万元,构成受贿罪。李某琼的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系两个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民法院对李某琼犯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决定数罪并罚,准确全面评价犯罪事实,依法严惩医疗领域内外勾结串通投标行为,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良性运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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