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园区成立巨星娱乐公司(又名永兴娱乐、永旺娱乐),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2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示范文本助力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效立案
刘某等26人分别向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签署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其购置的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汽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