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子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处居住生活。后因孟某乙、张某夫妻关系紧张,提出离婚诉讼,孟某甲搬离孟某处。落户一年后,孟某将某派出所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孟某乙私自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某派出所未经户主即其本人同意即给张某、孟某甲办理户口迁入,请求撤销某派出所户籍迁入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孟某甲以抚养费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孟某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低保金,但一家三口低保金均汇入孟某乙账户后被其私自扣留,故请求返还。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关于户籍登记行政纠纷,法院认为,某派出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据此作出准予迁入的登记行为具有事实根据,且程序合法。孟某作为户主,对户口有妥善管理之责。综上,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积极调解,孟某乙主动履行,将私扣的低保金一次性给付孟某甲,孟某甲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开展工作化解矛盾。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人审判融合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等沟通协调,将二人户籍转移至公共户,以便于涉案未成年人未来的就学、就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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