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监试之派员)
举行考试时,除检核外,依本法之规定,由考试院或考选机关,分请监察院或监察委员行署,派员监试。
凡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应咨请监察院派监察委员监试。
凡考试院派员或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之考试,得由监察机关就地派员监试。
第二条 (典试人员名册之送交)
典试委员长,应造具典试委员会人员名册送交监试人员。
第三条 (监试人员监视之事项)
下列事项,应于监试人员监视中为之:
一、试卷之弥封。
二、弥封姓名册之固封保管。
三、试题之缮印、封存及分发。
四、试卷之点封。
五、弥封姓名册之开拆及封号。
六、应考人考试成绩之审查。
七、及格人员之榜示及公布。
第四条 (舞弊之处理)
监试时如发现有潜通关节、改换试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应由监试人员报请监察院依法处理之。
第五条 (监试经过之呈报)
考试事竣,监试人员,应将监试经过情形,呈报监察机关。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