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过犯不涉及刑事范围者,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其惩罚依本法行之。
第二条 (现役军人之意义)
本法称现役军人者,谓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及士兵在营服现役者而言。
第三条 (视同现役军人)
下列各款人员,视同现役军人:
一 陆、海、空军所属军中文官及专任聘雇人员。
二 战时国民兵被召辅助战时勤务或参加作战者。
三 战时担任警备地方之保安部队官长、士官及士兵。
四 战时参加战斗序列之地方民众自卫团队,及其他特种部队之官长、士官及士兵或队员。
五 应召期间之后备军人。
第四条 (惩罚种类)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惩罚;分军官惩罚、士官惩罚及士兵惩罚。
第五条 (军官惩罚种类)
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撤职。
二 记过。
三 罚薪。
四 检束。
五 申诫。
第六条 (士官惩罚种类)
士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罚薪。
五 悔过。
六 罚勤。
七 申诫。
第七条 (士兵惩罚种类)
士兵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禁闭。
五 罚勤。
六 禁足。
七 罚站。
八 申诫。
第八条 (应受惩罚之过犯)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应受征罚之过犯如下:
一 冒犯长官或肆意诋毁者。
二 言行不检,有损军誉者。
三 性情粗暴或态度傲慢,不遵约束者。
四 挑拨离间或匿名中伤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节轻微。
六 荐举不当或未履行保证责任者。
七 殴人而未成伤者。
八 领导无方,管训失当者。
九 怠忽职责或托故图免勤务者。
十 办理公务,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 侵越权限或处理失当者。
十二 误解命令或误传命令,情节轻微者。
十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损失者。
十四 购买、收藏、搬运或发给公物有误者。
十五 操纵机械不慎,因而失事,情节轻微者。
十六 干预外事,迹近招摇者。
十七 不守规定秩序或时间者。
十八 违背信约者。
十九 争功诿过或说谎欺骗者。
二十 请假逾限者。
二十一 违反整洁规定者。
二十二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轻微者。
二十三 在警戒或接战地域外,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十四 仪容不整或礼节不周,有失军人仪态者。
二十五 其他有败坏军纪之行为者。
第九条 (惩罚种类决定标准)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犯前条各款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撤职)
撤职: 凡过犯情节重大者,得予以撤职。
依本法规定撤职者,非满一年不得任用。
第十一条 (记过)
记过: 分记过与记大过,记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
在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军官撤职,士官及士兵管训。
第十二条 (罚薪)
罚薪: 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间以二个月为限。
第十三条 (检束)
检束: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四条 (管训)
管训: 士官、士兵受管训时,再施以教育,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十五条 (降级)
降级: 依惩罚时之等级降一级,非满三个月不得回复原级。
第十六条 (悔过)
悔过: 于悔过室内行之,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 (禁闭)
禁闭: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于禁闭室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八条 (罚勤)
罚勤: 于例假日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罚勤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第十九条 (禁足)
禁足: 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二十条 (罚站)
罚站: 以立正行之,其时间以二小时为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诫)
申诫: 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第二十二条 (对撤职或管训之申诉)
对撤职或管训处分,被惩罚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上将之惩罚)
上将之惩罚,由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归属及程序)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之所属及程序,于施行细则中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台发[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22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