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军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并非职务发明,驳回了新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权应归其享有的上诉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以贯彻立法精神、明晰裁判标准为宗旨,对于认定职务发明时所涉工作任务、物质条件、技术条件以及前述要素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贡献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论证说理。本案从司法理念和具体裁判标准角度厘清了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审理方法,兼顾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合理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鼓励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