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_湾区律师网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2024-01-30 16:18:19  浏览:1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案件】  (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

       【案件】
  (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 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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